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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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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3 條
船舶遭遇特殊海難之呼救作業程序,依商船及漁船特殊海難求救作業之規
定。
第 44 條
海上漂浮中之艇筏、固定或漂浮中之平台、水上飛機或遇難墜海之航空器
,有關海難之救護,準用船舶之規定。
第 45 條
船舶遭遇海難,發現放射性物質時,應協同原子能主管機關處理。
第 4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