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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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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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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構造與裝置
第 二 節 輪機
第 44 條
輪機裝備應能在負荷狀況下充分保持其性能,並易於啟動及調速。其材料應有足夠之強度,並能耐氧化、腐蝕及其他不良之影響。
第 45 條
機器之安裝,當其發動後艙內溫度可能超過燃料點之處所,應有適當之通風及防火設施。
第 46 條
燃油櫃應以火焰不易漫延材料防護之,其安裝位置應遠離機器裝備,使不致因艙內溫度上升肇致危險。
第 47 條
燃油輸送系統應在機艙外船員經常到達之處裝置開關,以便機艙發生火警時,能即時停止燃油之輸送。
第 48 條
電力設備之絕緣性至少應以二五○伏特電壓測定合格。電路配線有適當之絕緣距離。
第 49 條
手搖必泵應裝設於適當處所,俾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排除船內必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