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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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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服務。
多種服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服務之營業收入,依下列順序分攤之:
一、各種服務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電信資費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二、各種服務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其市場價格計算收入比例分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