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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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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高二公尺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以微伏特/公尺(μV/m)或以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為單位。
二、地波:電波之傳播方式可概略分為直射波、反射波、折射波、繞射波、表面波及散射波等六種,其中沿地球表面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地表波,簡稱地波。經由電離層反射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天波。直射波、地表反射波及地波合稱為地上波。
三、轉播站:指本身未具有製作節目設備而利用中繼系統接收主臺節目,同時將其轉播之電臺。
四、共同鐵塔:指二以上之廣播或電視電臺共同附掛發射天線之鐵塔。
五、無線廣播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調變訊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之電臺。依調變方式分為調幅廣播電臺、調頻廣播電臺。
六、無線電視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調變訊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之電臺。
七、發射機發射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於連接天線輸入端處之射頻平均功率,以瓦(W)或千瓦(kW)為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