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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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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之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無異動者,逕發審驗合格證明,並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滿,期滿後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第 1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