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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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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章 附則
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