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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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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審驗方式
第 一 節 一般性審驗
一般性審驗包括網路管控能力、網路維運管理及網路實體安全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全數審驗之。
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者,其網路管控能力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取得使用他人自建電信網路之授權。
二、使用之各種資源(包括硬體、軟體、網路功能及系統)不受合作對象影響之管控能力(含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
網路維運管理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網路狀態監控。
二、通信紀錄。
三、帳務處理。
四、用戶資料儲存。
五、施工及維護日誌。
六、網路障礙申告。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
第 二 節 網路性能審驗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
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