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01: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郵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其他
第 16 條
聲請郵購物品經過相當時日仍未收到者,得向原請購郵局查詢,免收任何
費用。
第 17 條
聲請郵購物品後,於郵購定單遞交承售廠商前,得憑相關執據聲請撤回郵
購。
前項撤回依郵政規則郵件撤回之規定。
第 18 條
聲請郵購物品後,收件人地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通知原請購郵局,以便
轉知承購郵局辦理。
第 19 條
郵購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由承售廠商備具發票,隨貨送交郵局,
連同貨物,一併投交收件人。
第 2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郵政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21 條
郵局內部處理郵購之手續,另定之。
第 22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