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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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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解調
第 18 條
經調用之各型車輛於解調時,公共需要機關應清結車輛租金及各項補償費用。
第 19 條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