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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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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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獎懲
第 43 條
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員
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獎狀;其有特殊貢獻,足
資矜式者,得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第 44 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戒、修護保養設施之業者、駕駛、操作、修護及與業
務有關人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應徵或規避應徵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
罰暫行條例懲罰之。其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分
之。
前項業者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懲罰其執行業務之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