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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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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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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第 27 條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
第 28 條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編列之。
第 29 條
歲入歲決算依據有關法令編報。
第 30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祕書室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及上級會計機關。
第 31 條
員工薪給,由祕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核定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祕書室扣繳所得稅。
第 32 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 33 條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