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4: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2 條
本局研擬郵政重要法案、處理重要事務,得由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
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
第 23 條
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期
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檢討,各單位或人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
副局長提示事項,研擬執行並提出報告。
第 24 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第一層主管、副主管、各處、室、會主管及各
附屬機構主管,其列席人員由局長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