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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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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
第 22 條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各港埠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派駐代表
,並得約定代理行。
第 23 條
分公司置經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代表處置代表一人。
第 24 條
分公司、辦事處及派駐代表之下,均得視工作繁簡設置輔佐人員,並得分
組辦事。
第 25 條
本公司因事實需要,對於棧埠管理、貨櫃集散、船舶與貨櫃及其相關機具
設備之修繕、財料儲配等,得分別設置專管機構。其組織及員額編制均另
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