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1:20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分支機構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各港埠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派駐代表
,並得約定代理行。
分公司置經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代表處置代表一人。
分公司、辦事處及派駐代表之下,均得視工作繁簡設置輔佐人員,並得分
組辦事。
本公司因事實需要,對於棧埠管理、貨櫃集散、船舶與貨櫃及其相關機具
設備之修繕、財料儲配等,得分別設置專管機構。其組織及員額編制均另
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