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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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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股東權益表達
第 27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
應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應間
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離至各特定業
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付息負債,應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須再分離至各
特定業務。
第 28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股東權益,應以總金額表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