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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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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規則
第 1 條
臺灣製鹽總廠(以下簡稱本總廠)為實施用人費率薪給,辦理人員之退休撫卹資遺及離職給與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指本總廠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之派(僱)用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