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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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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給水運用
第 17 條
公共給水全年供水量,以優先保留水庫上部二公尺之容量為之。其經由水
庫下游河道供水者,最大為○‧二秒立方公尺,應由石門大圳供水者,最
大為○‧九秒立方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