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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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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
第 12 條
河川治理規劃應以一流域水系 (以下簡稱流系) 或利害有關之數流系為一
規劃單元,由管理機關統一為之。
第 13 條
河川治理規劃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由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14 條
管理機關為有效利用河川空間,兼具河防安全與美化、綠化河川之目的,
得擬定規劃利用計畫書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