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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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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工業用地之取得
第 九 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徵收之出租耕地,對原承租人應給與之損失補償,由
辦理徵收機關在徵收補償地價內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標準予以分配
並直接給付之。
第 132 條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
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第 133 條
(刪除)
第 134 條
(刪除)
第 135 條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放領地供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時,得申請提前繳
清地價。
第 136 條
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提前繳清地價者,依關於放領地地價提前繳納之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