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1 23:45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舖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四、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五、應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食品工廠包括辦公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檢驗或研究室、包裝室、倉庫、機電室、鍋爐室、修護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餐廳、員工休息室、員工宿舍及廁所等。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統。
三、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勒克斯以上,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一百勒克斯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改變食品之顏色。
五、通風: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視需要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庫內地面應較庫外為高,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十、更衣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更衣室,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適當位置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不同性別之更衣室應分開,室內應備有更衣鏡、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十一、洗手消毒室: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洗手消毒室,其應與加工調理場或內包裝室相鄰,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十二、冷凍設備應有安全設施設置。
食品工廠之機器設備設計及機器設備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器設備設計: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品質衛生,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混入產品之結構。
二、機器設備材質:所有用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之材料製造,同時應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