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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4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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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接地
第 四 節 接地電極
接地電極應為永久性裝置,且足以供相關電氣系統使用,並使用共同電極或電極系統,將電氣系統及由其供電之導體(線)封閉體與設備予以接地。此種接地可由此等設備在接地導體(線)連接點處互連達成。
既設電極包括原安裝目的非供接地使用之下列導電物件:
一、金屬水管系統:廣域之地下金屬冷水管路系統可作為接地電極。但非金屬、無法承載電流之水管或有絕緣接頭之供水系統,不適合作為接地電極。
二、當地系統:連接至水井之獨立埋設金屬冷水管路系統,若有足夠低之對地量測電阻,可作為接地電極。
三、混凝土基礎或基腳內之鋼筋系統:未經絕緣,而直接與大地接觸,且向地表下方延伸至少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之混凝土基礎或基腳,其鋼筋系統可構成有效且為可接受之接地電極型式。被此類基礎所支撐之鐵塔、支持物等鋼材若作為接地導體(線)時,應以搭接方式將錨錠螺栓與鋼筋互連,或以電纜將鋼筋與混凝土上方構造物互連。通常使用之繫筋可視為提供鋼筋籠鋼筋間之適當搭接。
瓦斯管不得作為接地電極。
使用設置電極儘量使其穿入永久潮濕層並位於土壤之霜侵線下方。設置電極應為金屬或金屬之組合,在既存環境下,於預期使用壽命期間內不會過度腐蝕。設置電極所有外表面應為導電性,即其外表面無油漆、琺瑯或其他絕緣覆蓋物。
釘入式接地棒可為分段式,其總長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鐵、鍍鋅鋼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銅包覆、不銹鋼或不銹鋼包覆之接地棒,其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較長之接地棒或多根接地棒可用於降低接地電阻。多根接地棒間之間距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但其他尺寸或組態之接地棒,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亦可使用。
釘入深度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除有適當保護措施外,接地棒上端應與地表齊平或低於地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若遇岩層地盤,釘入深度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或使用其他類型之接地電極。
二、使用於亭置式設備、配電室、人孔或類似封閉體內,釘入深度可減少至二.三公尺或七.五英尺。
在高電阻係數之土壤或淺層岩床地區,或須低於釘入式接地棒可達之電阻者,得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電極:
一、導線:將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直徑四毫米或○.一六二英寸以上之裸導線埋入地中,其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而埋入總長度不小於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且佈放成近似直線者,得作為設置電極。該導線得為單獨一根,或為末端相連或在末端之外以幾個點連接之數根導線;亦得為多條導線以二維陣列並聯形成柵網型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若遇岩層地盤,埋入深度得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
(二)其他尺寸或組態之接地棒,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亦可使用。
二、金屬條:總長不小於三.○公尺或十英尺,兩面總表面積不小於○.四七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埋入土壤之深度不小於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得作為設置電極。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二五英寸;非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
三、金屬板或金屬薄板:暴露於土壤之表面積不小於○.一八五平方公尺或二平方英尺,埋入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得作為設置電極。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二五英寸;非鐵質金屬電極之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
在土壤電阻係數非常低之區域,得以下列二類方式施作,以提供有效接地電極功能:
一、電桿接地銅板:在木質電桿基礎上,電桿底座四周圍繞向上摺起之電桿接地銅板,於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限制之位置,得視為可接受之電極。此類基板若為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若為非鐵質金屬,厚度不得小於一‧五毫米或○.○六英寸。接觸土壤之基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尺或○.五平方英尺。
二、電桿接地繞線:設置電極得為木質電桿裝設前事先纏繞在桿上之導線,該纏繞導線應為銅質,或在既存環境下不會過度腐蝕之其他金屬,並應在地表下有連續裸露或與土壤接觸長度不小於三‧七公尺或十二英尺,且延伸至電桿底部之線徑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若符合本章第六節規定,且證實土壤接地電阻相當低時,前項電極可作為一個設置電極,並作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接地。第一項電極不得作為變壓器位置之唯一接地電極。
使用於大範圍,即最小長度為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埋設之裸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大地接觸之系統,得使用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作為接地電極。
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可包覆徑向電阻係數不得超過一百歐姆‧公尺(Ω‧m)之半導體外皮,且在供電中保持本質之穩定性。
外皮材料之徑向電阻係數為單位長度同心中性導體(線)電纜與周圍之導電介質間量測之計算值。
徑向電阻係數等於單位長度之電阻乘以外皮表面積,再除以外皮在中性導體(線)上之平均厚度。
符合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之金屬線、金屬棒或結構狀物體,包封在未絕緣且與大地直接接觸之混凝土中者,得作為接地電極。混凝土在地表下方之深度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一英尺,建議深度為七百五十毫米或二.五英尺。若為銅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若為鋼線,其直徑不得小於九毫米、八分之三英寸、六十平方毫米或1/0AWG。除外部引接線外,其長度不得小於六‧一公尺或二十英尺,且應全部置於混凝土內,該導體(線)應依實際狀況儘量佈放成直線。
前項金屬導體得由混凝土內許多長度較短且有連接之金屬陣列所組成,例如結構基腳上之鋼筋系統。
其他長度或組態之導線,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直埋之鋼桿若符合下列規定,得作為接地電極:
一、鋼桿周圍之回填物為原有之泥土、混凝土、其他導電性材質。
二、鋼桿直接與大地接觸,其埋設深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且無非導電性覆蓋物。
三、鋼桿之直徑不小於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
四、鋼桿之金屬厚度不小於六毫米或四分之一英寸。
其他長度或組態之金屬桿,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得作為接地電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