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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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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七 節 電纜架裝置
電纜架係一個以上單元或區段組合,組成一個結構系統,在電纜數量較多時,用於固定或支撐電纜及導線管。
電纜架若直接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下,其纜線應為耐日照者。
電纜架不得裝設於吊車或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刪除)
電纜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有足夠強度及硬度,以支撐所有配線。
二、不得有尖銳邊緣、鋸齒狀或突出物,以免損傷纜線之絕緣或外皮。
三、電纜架系統應有耐腐蝕性。以鐵磁性材料製成者,應有防腐蝕保護。
四、應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五、應有配件或以其他方式改變電纜架系統之方向及高度。
六、非金屬電纜架應以耐燃性之材質製成。
電纜架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MI電纜、裝甲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用電設備場所依規定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電纜架系統,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敷設單芯電纜:
(一)五○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
(二)小於五○平方公厘單芯電纜敷設於堅實底板型、實底槽型電纜架,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三)一○○平方公厘以下單芯電纜敷設於梯型電纜架者,電纜架容許橫桿間隔為二二五公厘以下。
三、設備接地導線得採用單芯之絕緣導線、被覆導線或裸導線敷設。
四、電纜架裝設於危險場所者,應依第五章規定。
五、除另有規定外,非金屬電纜架得使用於腐蝕性場所及有作電壓隔離之場所。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得橫穿隔板及牆壁,或垂直穿過潮濕場所或乾燥場所之台架及地板,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火延燒之裝置。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若為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工業廠區內之電纜架,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支撐導線管、電纜、線盒及導管盒。若線盒及導管盒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
七、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伏者,應具有耐久明顯之警告標識,標示危險高壓電勿近等字樣,並置於電纜架系統可視及位置,且警告標識之間隔不超過三公尺。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電纜架不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
二、敷設於電纜架之幹線,其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二六~一規定選用。若個別電纜之導線截面積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設備接地導線截面積不得小於電纜架上最大電纜之導線截面積百分之一二‧五。
三、敷設於電纜架之分路,其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表二六~二規定選用。
四、金屬電纜架搭接至接地系統應採用二二平方公厘搭接導線。
五、金屬電纜架系統連接處或機械性中斷處,其電氣連續性應以搭接導線將兩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金屬導線管或設備間予以搭接,其搭接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電纜架內電纜之敷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六○○伏以下之電纜,得敷設於同一電纜架。
二、不同電壓等級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超過六○○伏之電纜為裝甲電纜。
(二)超過六○○伏之電纜與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以電纜架相容材質之硬隔板予以隔開。
三、電纜得在電纜架內連接,其連接位置為可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惟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2-3 條
六○○伏以下之多芯電纜敷設於單一電纜架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為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其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之淨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而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信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五○。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容許截面積。
二、堅實底板型電纜架:
(一)敷設電力、控制混合之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所有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淨寬度百分之九○,且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
2.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三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3.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一○○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小於一○○平方公厘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一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四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電纜單條芯線截面積一○○平方公厘以上者,僅可單一層敷設。
(二)敷設控制或信號電纜者,電纜最多數量規定如下: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四○。
2.電纜架內部深度超過一五○公厘者,以一五○公厘計算電纜架內部之容許截面積。
三、通風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實底槽型電纜架敷設任何型式電纜: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六○○伏以下單芯電纜之單芯導線或導線配件應平均配置於電纜架,且敷設於單一電纜架區段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一)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直徑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且所有電纜僅可單一層敷設。惟每一回路之所有導線綁紮一起者,得免以單一層敷設。
(二)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一二五平方公厘至四五○平方公厘者,其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三)電纜芯線截面積五○○平方公厘以上與小於五○○平方公厘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所有小於五○○平方公厘電纜芯線截面積之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四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四)電纜芯線截面積為五○平方公厘至一○○平方公厘者:
1.應以單層敷設。但每一回路單芯電纜綑綁成一束者,不需單層敷設。
2.所有電纜直徑之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寬度。
(五)電纜芯線截面積小於五○平方公厘,每一回路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綁紮一起採單一層敷設,且須有二‧一五倍之最大一條直徑之維護間隔,固定之間隔應為一‧五公尺以下。
二、通風槽型電纜架寬度為五○公厘、七五公厘、一○○公厘或一五○公厘者,所有單芯電纜直徑總和不超過通風槽內之淨寬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2-4 條
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一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芯數大於三者,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二之修正係數修正,且僅限於電纜之芯數而非在電纜架內之導線數。
(二)電纜架蓋有堅實不透風蓋板長達一‧八公尺以上者,表二五二之四~一安培容量數值應調降至百分之九五以下。
二、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或單芯電纜與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之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
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
(二)五○平分公厘至二五○平方公厘之單芯電纜:
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
(三)五○平方公厘以上單芯電纜單層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且每條電纜間之間隔達電纜直徑以上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九二。
(四)單芯電纜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敷設於無蓋板電纜架,該結構彼此間隔超過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四之百分之九二。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予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設計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應確實固定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予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於不致受外力損傷之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