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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0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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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導線
屋內配線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外,用於承載電流導體之材質應為銅質者。
二、導體材質採非銅質者,其尺寸應配合安培容量調整。
三、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伏之絕緣等級。
四、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五、可撓軟線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整體設備之部分組件包括電動機、電動機控制器及類似設備等之導線,或本規則指定供其他場所使用之導線,不適用本節規定。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屋內配線應用絕緣導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銅線:
一、電氣爐所用之導線。
二、乾燥室所用之導線。
三、電動起重機所用之滑接導線或類似性質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一般配線之導線最小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燈、插座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導線之線徑,應以該導線之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設施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導線之線徑,除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一‧二五倍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導線線徑在三‧二公厘以上者,應用絞線。
四、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一二。
(刪除)
導線除符合第二項規定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使用於下列情況或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一、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
二、暴露於對導線或電纜有劣化影響之氣體、煙、蒸汽、液體等場所。
三、暴露於超過導線或電纜所能承受溫度之場所。
導線符合下列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電纜具有濕氣不能滲透之被覆層,或絕緣導線經設計者確認有濕氣不能滲透之非金屬導線管、PF管保護者,得適用於潮濕場所。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具耐日照材質,或有耐日照之膠帶、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得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導線之絕緣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業廠區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者,得使用無金屬遮蔽、絕緣體、最大相間電壓為五○○○伏之裝甲電纜。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及絕緣體。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三、所有金屬絕緣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匯流排、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
電纜直埋應採用可供直埋者;其額定電壓超過二○○○伏者,應有遮蔽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導線之並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之線徑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得並聯使用,惟包含設備接地導線之所有並聯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裝設方法。
二、並聯導線佈設於分開之電纜或管槽者,該電纜或管槽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每一電纜或管槽之接地導線線徑不得低於表二六~二規定,且不得因並聯而降低接地導線線徑。
三、導線管槽中並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表一六~六及表一六~七規定。
四、並聯導線裝設於同一金屬管槽內時,應以符合表二六~二規定之導線做搭接。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頭或熔銲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使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適用於其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技術文件安裝與使用。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接續接頭相互混接。但該連接裝置使用銅鋁合金壓接套管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以其所連接端子、導線或其他裝置之溫度額定中最低者為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一五~一),或採用銅焊、壓力接頭連接,或經設計者確認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應使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焊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按下列方式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焊錫:
(一)直線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一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一九股後再連接。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一五~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
(二)分歧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六所示處理。
3.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一五~七或圖一五~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實心線時,依圖一五~十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焊接或壓接,依圖一五~十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實心線,依實心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緣: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低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使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一五公厘以上。
八、裝設截面積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焊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內不得連接。
帶電組件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在五○伏以上用電設備之帶電組件,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防護:
(一)設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配電室或類似之封閉箱體內。
(二)設置有耐久、穩固之隔間或防護網,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帶電組件之空間。此隔間或防護網上任何開口之尺寸與位置應使人員或所攜帶之導電性物體不致於與帶電組件意外碰觸。
(三)高置於陽台、迴廊或平台,以排除非合格人員接近。
(四)裝設於高出地板或其他工作面二‧五公尺以上之場所。
二、用電設備可能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場所,其封閉箱體或防護體之位置及強度應能避免外力損傷。
三、具有暴露帶電組件之房間或其他防護場所之入口,應標示禁止非合格人員進入之明顯警告標識。
未使用之比流器,應予短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