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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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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四 節 放電管燈
(刪除)
開路電壓一○○○伏以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次開路電壓在三○○伏以上之放電管燈,除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外,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二、附屬變壓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三、高強度放電管燈(HID)照明燈具:
(一)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具有經設計者確認之積熱保護。
(二)嵌入式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其設計、施作及積熱性能,等同於積熱保護照明燈具之本質保護者,得免積熱保護。
(三)嵌入式高強度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經設計者確認適合裝設於澆灌混凝土內者,得免積熱保護。
(四)高強度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遠端嵌入式安定器,應具有經設計者確認與安定器整合之積熱保護。
(五)除採厚玻璃拋物線型反射燈泡者外,使用金屬鹵素燈泡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有隔板以包封燈泡,或使用有外物設施保護之燈泡。
四、隔離設備:
(一)住宅以外之室內場所及其附屬構造物,螢光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使用雙終端燈泡或燈管,且裝有安定器者,應在照明燈具內部或外部裝設隔離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裝設於經分類為危險處所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2.緊急照明燈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3.由可撓軟線附插頭連接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有可觸及之分離個別接頭,或可觸及之個別插頭及插座,得作為隔離設備。
4.若多具放電管燈照明燈具非由多線式分路供電,且在設計裝設時已含有隔離設備,能使照明空間不會造成全黑狀況者,得免在每一照明燈具裝設隔離設備。
(二)放電管燈照明燈具連接於多線式分路時,其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接至安定器之供電導線,包括被接地導線。
(三)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合格人員可觸及處所。若隔離設備不在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內,該隔離設備應為單一裝置,且附裝於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上,或應位於隔離設備視線可及範圍內。
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
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經標示適用於此情況者,或距纖維板表面有三八公厘以上之空間。
直流電路之放電管燈照明燈具,應配裝有專為直流運轉而設計之輔助設備及電阻器。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上應標示供直流用。
非與照明燈具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照明器具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於可觸及之金屬箱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
自耦變壓器用於提升電壓至三○○伏以上,且作為放電管燈照明燈具安定器之一部分者,應由被接地之電源系統供電。
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用電器具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且裝設時須與確認規格一致。
二、住宅場所不得裝設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之放電管燈照明系統。
三、放電管燈之端子應被視為帶電組件。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變壓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予包封,並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者。
二、在任何負載狀況之下,變壓器二次側電路電壓不得超過標稱電壓一五○○○伏,變壓器之二次側電路任何輸出端子之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七五○○伏。
三、變壓器開路電壓超過七五○○伏,其二次側短路電流額定不得大於一五○毫安。變壓器開路電壓額定七五○○伏以下,其二次側短路電流額定不得大於三○○毫安。
四、變壓器二次側電路輸出不得並聯或串聯連接。
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依前條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按金屬導線管及裝甲電纜裝設。
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
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公厘,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裝之。
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芯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變壓器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裝於可檢視及不易碰觸之處所。
二、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三、變壓器裝設位置,應使鄰近之可燃物所承受溫度不超過攝氏九○度。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之燈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應有適當支撐。
二、更換燈泡或燈管時須移除照明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照明燈具組件。
三、燈泡、燈管或燈座之設計,使燈泡或燈管插接或移除時,應無暴露之帶電組件。
開路電壓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系統之照明燈具或燈管,其控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或燈管之裝設,應以單獨或群組方式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以啟斷所有一次側非接地導線。
二、開關或斷路器應設置於可視及照明燈具或燈管之範圍,但開關或斷路器之啟斷位置,附有可閉鎖設施者,得設置於可視及範圍外,上鎖裝置必須留在開關或斷路器處,且不得外加可攜式閉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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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