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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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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一 節 通則
本章適用於超過六百伏至二萬五千伏以下高壓之各項裝置,至於特高壓設備,其設計或施工等有關規定,在本編未特別規定部分,應依照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章名詞定義如左:
一、高壓受電設備:係指高壓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及計器儀表等高壓受電裝置。
二、變電室:在室內設施高壓受電裝置之處所,如設施高低壓配電設備之處所,緊臨高壓受電裝置,且未以建築物或其他方法隔離,則變電室應包括施設該受配電設備之全部處所。
接地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電機器具之支持金屬架非帶電部分之金屬外箱等應按本規則第一章第八節之規定接地。
二、高壓電路所裝設之避雷器應按本規則第七章第七節之規定接地。
三、高壓變比器(PT及CT)之二次側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接地。
變電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變電室以選用獨立建築而與廠房或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但利用廠房之一偶為變電室者,其天花板、地板及隔離用牆壁等應具有防火保護設備。
二、如油斷路器及變壓器中之絕緣油係屬燃燒性者,在廠房內或其他建築物內設變電室時,電業得建議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牆壁、屋頂及地板宜為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防火材料所造成。
(二)通至廠內或建築物內之門路(Doorways)宜備有能防火之封閉門。
(三)門檻之高度足以限制室內最大一台變壓器之絕緣油(假定自該變壓器油流於地上)向門外溢出,其高度以不低於一○○公厘為原則。
(四)通路門僅限電氣工作人員之進出。
三、變電室應有防止水侵入或滲透之適當設施。
四、變電室應有防止鳥獸等異物侵入之措施。
五、變電室內機器之配置應考慮平時運轉維護及設備不良時替換之適當空間等條件。
六、第二款之規定建議設置變電室應依照左列規定設備通風口。
(一)通風口之位置應儘可能遠離門窗及可燃物。
(二)為達到自然通風所設通風口之排列,其一半(指所需開口之面積)應設於近地板之處,另一半則設於屋頂上或近於屋頂上之壁上;或所有之通風口(指全部開口之面積)均設在近屋頂之處。
(三)變壓器之容量在五○千伏安以下者,通風口之總面積(應扣除窗口上網蓋等所佔之面積後)應不低於九二九平方公分(或一平方呎);變壓器之容量足過五○千伏安者每超過一千伏安應按二○平方公分(或三平方吋)計算為原則。
(四)通風口應有耐用窗格(Grating) 或網罩(Screens) 保護。
(五)變電室如不能直接向屋外設置通風口時,應設能耐火之通風道通至屋外。
(六)凡與電氣或防火無關之管道不得經過或進入變電室。
七、變電室應設有明顯之危險標誌。
左列各款主要設備應經本條所指定之單位,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
一、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家試驗。但高壓配電盤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者,得由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試驗。
二、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經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使用。該設備中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避雷器規格有變動時,得以該單體之型式試驗報告送審查合格取得證明後組合使用。
三、高壓用電設備在送電前,應由左列單位之一作竣工試驗。
(一)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登記合格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原監造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原施工電器承裝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02 條
二裸導體間及裸導體與鄰近大地間之間隔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屋內外裸帶電導體間及該裸帶電導體與鄰近大地間之間隔應不得小於表四○二所列之數值。
二、前項數值僅適用於屋內外線路之設計及裝置,電氣設備內部配置或設備之外部端子間隔,可酌量縮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03 條
變電室工作空間及掩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面應保持之最小工作空間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表四○三至一之數值。如設備為露出者,工作空間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如屬封閉型設備,則應自封閉體前端或箱門算起。
二、受電室或內裝有超過六○○伏帶電部分之封閉體其進出口應予上鎖,但經常有電氣工作人員值班者,得不上鎖。
三、在電氣設備週圍之工作空間應有適當之照明裝置。電燈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設備或控制電燈時,不致觸及活電部分。
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加掩護之帶電部份應保持之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表四○三至二規定之數值。
高壓電氣設備如有活電部分露出者,應裝於加鎖之開關箱內為原則,其屬開放式裝置者,應裝於變電室內,或藉高度達二‧五公尺以上之圍牆(或籬笆)加以隔離,或藉裝置位置之高度以防止非電氣工作人員之接近。該項裝置在屋外者,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之規定辦理,其裝於變電室或受電場(指僅有電氣工作人員接近者)應符合第四百零三條規定。
有備用之自備電源用戶,應裝設雙投兩路用之開關設備或採用開關間有電氣的與機械上的互鎖裝置,使該戶於使用自備電源時能同時啟斷原由電業供電之原源。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屋內應隔離三○○公厘以上,在屋外應隔離五○○公厘以上。
高壓線路距離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等以五○○公厘以上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