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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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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二 款 電路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96-26 條
太陽光電系統中有關電路之電壓規定如下:
一、最大電壓之計算及認定:
(一)於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中,太陽光電系統最大電壓,應依最低預期周溫修正計算串聯太陽光電模組額定開路電壓之總和。若最低預期周溫低於攝氏零下四○度者,或使用單晶矽或多晶矽以外之模組者,其系統電壓之調整應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
(二)單晶矽及多晶矽模組之額定開路電壓應乘以表三九六之二十六所列之修正係數。太陽光電模組說明書中已提供太陽光電模組之開路電壓溫度係數者,不適用之。
(三)電纜、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設備之電壓額定應以最大電壓認定。
二、直流用電電路:直流用電電路之電壓應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除燈座、燈具或插座外,其系統電壓最高得為六○○伏。
四、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電路: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帶電組件,應為非合格人員不易觸及。
五、雙極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連接至雙極系統之二線電路,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其最大電路電壓應為二線電路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一)雙極子組列每組電路之其中一條導線直接被接地。
(二)整個雙極組列分成二個相互隔離,且與用電設備隔離者,接地故障或電弧故障裝置之異常動作得切斷其與大地之連接。
(三)每組電路連接至個別子組列。
六、前款規定之設備應設明顯標識,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雙極太陽光電組列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導線之切離,可能導│
│致組列或變流器過電壓。 │
└────────────────────────────┘
七、超過六○○伏系統之電纜及設備額定之電壓認定:
(一)蓄電池電路:在蓄電池電路中,採用充電狀態下或均衡化情況下之最高電壓。
(二)太陽光電電路:在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中,採用最高系統電壓。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一、各個電路之最大電流之計算: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一‧二五倍。
(二)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電流總和。
(三)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獨立型系統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電壓產生額定電力時,該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額定電流。
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電流應視為連續性電流。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
1.載流量不得小於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但電路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且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百分之一百額定連續運轉者,得採用其百分之一百額定值。
2.端子溫度限制應符合該端子使用說明書規定,並不得超過其所連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之最低者。
3.運轉溫度超過攝氏四○度,適用使用說明書所載之溫度修正係數。
4.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
(三)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載流量之較大者:
1.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而無以溫度修正係數作修正。
2.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按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
3.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若有規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應配合過電流保護之額定選用導線。
三、多重直流電壓系統:太陽光電電源具備多重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一回流導線者,此共用回流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四、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若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一組二個以上之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單一熔線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和。
太陽光電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規定如下:
一、電路及設備: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出電路及蓄電池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若該電路連接超過一個電源時,應於適當位置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太陽光電模組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線線徑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選定,且該導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無並聯連接電源電路、蓄電池或變流器反饋等外部電源。
(二)所有電源之短路電流總和未超過導線安培容量,或未超過太陽光電模組銘牌上所示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容量。
三、電力變壓器: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第一百七十七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一側為一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連接至電網併聯型變流器輸出之一側,其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該變流器側得免設過電流保護。
四、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以分路或附屬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電流保護。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可觸及。
(三)附屬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置,依其標準安培額定值應從一安開始至一五安,每次增加一安;超過一五安者,應符合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
五、直流額定: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任何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當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六、串接之模組: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以保護太陽光電模組及互連導線。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獨立型系統接戶設施規定。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規定如下: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變流器之交流輸出,供應交流電力至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隔離設備,其變流器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算負載。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替代電源額定值應不低於連接至系統之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一負載。
二、導線之線徑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電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決定其線徑。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三、單相一一○伏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電一一○伏至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之受電設備或配電箱,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應無二二○伏出線口且無多線式分路。其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導體(線)匯流排額定值。
(二)前目受電設備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單相一一○伏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
四、反饋斷路器:
(一)於獨立型系統或併聯型系統,以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獨立型變流器輸出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
(二)標示有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
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貫穿或於建築物上,其最大系統運轉電壓為八○伏以上者,得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直流用電弧故障電路斷路器,且屬於太陽光電型式,或經設計者確認為提供同等保護之其他系統組件。
太陽光電電弧故障保護系統規定如下:
一、具有偵測及中斷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組或其他系統組件之連續性失效所引發之電弧故障。
二、使下列之一失能或切斷:
(一)當偵測到故障時,連接至該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二)於電弧電路範圍內之系統組件。
三、作動使設備失能或切斷後,以手動方式再行起動。
四、有警示器提供電路斷路器在運轉之燈光警示。此警示信號不得自動復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