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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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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二 進屋導線
進屋導線之控制、保護及裝置依本節規定辦理。
進屋點應儘量選擇距離電度表或總開關最近處。
除進屋導線外,其他導線不得敷設於同一進屋管槽或進屋用電纜內。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接地導線及搭接導線。
二、具備過電流保護之負載管理控制導線。
進屋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應依第一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予以密封。
進屋導線伸出壁外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導線為電纜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公分以上。
二、進屋導線穿於導線管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公分以上,且應於屋外一端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公分以上。
三、用戶房屋壁外尚有屏蔽者,其進屋導線應敷設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公尺者,進屋導線應延長至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其在二.五公尺以下露出導線須為完整之絕緣電線,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分為數戶供電者,起造人應埋設共同接戶導線管。該管應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
共同接戶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二公厘;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公厘。但經設計者確認負載較輕之供電戶,戶數得酌予增加。
進屋導線之線徑應按用戶裝接之負載計算。
進屋導線應按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包封之銅匯流排槽、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配裝,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前項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全部線路應屬完整,無破損及無接頭,若按明管配裝者,應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護。
埋設於地下之進屋導線或電纜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受外力損傷。
除地下進屋導線外之其他進屋導線,應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一、進屋用電纜:
(一)金屬導線管。
(二)非金屬導線管。
二、除進屋用電纜外之個別開放式導線及電纜,不得敷設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或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處。但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未暴露於受外力損傷處者,得位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
架空進屋導線進屋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接頭:
(一)進屋管槽應有進屋接頭供連接進屋導線。
(二)進屋接頭應經設計者確認為潮濕場所使用者。
二、滴水環:
(一)個別導線應做成滴水環。
(二)進屋導線與架空接戶導線之連接位置,應為進屋接頭下方或進屋用電纜被覆之終端下方。
三、進屋導線應有使水無法進入進屋管槽或設備之防水配置。
四、進屋導線於貫穿建築物處,應使用導線管保護,且導線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同時管之兩端,應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