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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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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準則及有關之工廠設備及建築之安全及衛生標準、暫停接受工廠設立申
請之工業、規定自製率產品之項目及其自製率、工廠分級評分標準等措施
,應配合工業之發展,逐年加以檢討,並按照標準定期檢查。
第 21 條
已設工廠違反本準則第四條或第五條,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不辦者,
主管機關得依據有關法令嚴加取締。
第 2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