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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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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第 一 節 衛生醫療
第 204 條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第 205 條
礦場之衛生醫療,應依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醫療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