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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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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資訊作業管制暨機密維護
第 三 節 程式安全管制
第 17 條
各機關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備援、採購
、簽約,均應嚴密管制。
第 18 條
前條管制之內容,指程式指令、工作控制語言、程式變更申請單及程式之
製作標準、規範說明、測試報告、變更報告等文件。
第 19 條
程式之製作,應建立審核程序,於程式設計完成時,由非原程式設計人審
核之。
第 20 條
核定使用之程式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必要時,應報經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