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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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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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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入所
第 8 條
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第 10 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