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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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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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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2 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第 23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