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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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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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採活動技術或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定計畫執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