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50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退休金及撫慰金之停發及續發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之再任公教人員,指所任職務由公庫支給薪俸人員而言。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不符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停止支給者,得於復權或再任原因消滅後,提出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請支給機關繼續發給。
退休人員退休金領受權及遺族月撫慰金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續領,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退休人員如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情事時,應主動通知再任機關學校轉報支給機關,並繳還原領退休金證書,如有違反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依法懲處。
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者,如有死亡情事,均發給該月所屬之當期退休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