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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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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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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學校校長。
二、具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主任)、公立幼兒園教師、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