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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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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臺灣地區菸草之種植,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菸草管理機構,係指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各
地菸葉廠。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站,係指菸草管理機構為管理上之需要,在其轄區內劃分
之工作區域內設置之工作單位。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菸農團體,係指經公賣局許可菸草種植人所組織之人民團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