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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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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訂約
第 26 條
招標訂約單位於採購案決標後,應儘速辦理簽約及合約副本之分送。
第 27 條
簽約時應由履約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少於合約總價百分之五
。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得視情形准予免繳。
前項履約保證金,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於合約履行完畢,經驗收相符後,
無息一次退還。
第 28 條
軍品採購,如需送請專業機構檢驗者,應於合約中明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