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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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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儘後召集
申請儘後召集人員,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四款「生父及同父兄弟已有半數
以上在營服役者」,及第五款邊疆少數民族內新疆省同胞部份,依「儘後
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填具「儘後召集申請書」,得予個別申請
外,其餘各款及第五款內之蒙藏籍同胞,由所屬機關學校及蒙藏委員會分
別造具「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三份,並檢附所要證件,於規定申請期
間,分送各有關核定機關辦理。
經核戈有案,於次一年度申請期間,原因尚未消滅,屬於第二、五款者,
勿須另行申請,屬於第一、三、四款者,仍應繼續申請。
核列儘後召集第一、三、四款人員,有效期間均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
年六月三十日止。
核列第二款人員,迄至在學身份消失時為止。
新發生儘後召集原因核定人員,其有效期間自核定之日起,至前項各款規
定之有效期間終了之日止。
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第四。
儘後召集第一、三款申請處理名冊如附件第五。
儘後召集第二款申請處理名冊如附件第六。
儘後召集第四款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第七。
儘後召集第五款 (蒙藏籍同胞) 申請處理名冊格式如附件第八。
儘後召集第五款 (新疆籍同胞) 申請書格如附件第九。
儘後召集核准與否,除個別申請者予以分別核復外,餘分別核註於申請處
理名冊,一份發還原屬機關學校轉知各申請人員,不再個別另行通知,一
份分送有關縣市政府參考,另一份由核定機關自存,作為儘後召集準據。
核列儘後召集人員,其儘後之區分,後備軍官以階級為準,後備士官、士
兵以年次為準,核定機關視軍事需要,得於召集順序中,按役別、年次、
專長、予以儘後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