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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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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附則
第 43 條
無政戰編制之單位,其官兵政治教育由主官指定專人負責或兼辦。
第 44 條
國防部直屬幕僚、勤務單位官兵政治教育之計畫、執行及考核,由各營區
軍官團及各直屬單位自行負責,並由國防部及指定單位作不定期之督導考
核。
第 45 條
國軍官兵政訓活動及學員生政治訓育實施規定另定之。
第 4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