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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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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6 條
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
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醫院院長、戰區中心醫院院長、軍陣醫學
(航空、潛水及精神醫學等) 醫院院長、各軍總 (司令) 部軍醫主管、三
軍衛材供應處處長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
第 17 條
本局局務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
、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8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 19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