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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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華僑團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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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辦法之規定,如因當地情形特殊,未能適用時,得報經主管使領館核轉
僑務委員會酌予變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之規定事項,當地如無使領館者得報由當地駐外機構,如當地未設
駐外機構者,得逕報僑務委員會。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