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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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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53 條
(刪除)
第 54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所為之初審、複審、告誡、聲明異議、傳喚、強制到案
、移送、輔導及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抗告程序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處分期間相互折
抵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裁定之感訓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適用之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免除其感訓處分執
行之要件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感訓處分執行機關仍得聲請免除。
第 5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