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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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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