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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區鄉鎮保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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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解散
第 30 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債權及債務。
第 31 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令各社社員
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交社
員大會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