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23: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條例之解釋權,屬於選舉監督。
第 30 條
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
,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