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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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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第 5 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受益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