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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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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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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2 條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
、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
席。
第 23 條
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24 條
本局設人事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審議員警任免、陞遷、考績及重大獎懲案
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