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1: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課、刑事課、督察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勤務指揮中
心、保防管理員、保安警察隊、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東堤分駐所等單
位,分別掌理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第二條及本細則第二章所
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