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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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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4 條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
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
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
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第 25 條
本所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
第 2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