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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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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所設業務課、修護課、指揮管制第一課、指揮管制第二課、指揮管制第
三課、指揮管制第四課、竹子山中繼臺、火炎山中繼臺、阿里山中繼臺、
壽山中繼臺、四堵山中繼臺、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保防管理員,分
別掌理本所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