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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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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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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2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
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隊之主管為當然出
席人員,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
參加。
第 23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